2024年2月9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了一項法規(guī)草案,擬修訂 (EU) No 10/2011和 (EC) No 1895/2005,取代并廢止(EU) 2018/213;該草案禁止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雙酚A,還規(guī)范了其他雙酚及其衍生物的使用,該法規(guī)草案目前正在開展公眾咨詢,截止日期為2024年3月8日。
該草案主要內容
01 禁止使用雙酚A(BPA)
◆ 禁止在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料、印刷油墨、粘合劑、離子交換樹脂和橡膠的任何制造階段中使用BPA。即禁止在市場上投放全部或部分由上述材料組成的食品接觸制品。
◆ 允許BPA作為合成BADGE的前體物質,當BADGE 用于生產食品接觸材料的清漆和涂層時,BPA不得遷移(檢出限LOD=0.01 mg/kg),在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制造中使用基于BADGE的清漆和涂料時,無論在制造過程中還是與食品接觸時,都不得發(fā)生水解或任何其他反應而導致 BPA 殘留或遷移進入食品。
◆ 廢止(EU) 2018/213關于雙酚A限量的要求。
02 監(jiān)管要求
◆ 草案要求經營者在將以下產品投放市場時監(jiān)測BPA的存在及遷移情況:
1、基于BADGE生產的清漆和涂層應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
2、濾膜用聚砜樹脂(polysulfone);
3、紙和紙板材料以及含有回收材料的物品。
◆ 要求經營者按照市場投放批次5%的比例進行監(jiān)測,并向成員國主管當局提交監(jiān)測報告。如檢出陽性樣品,應立即向監(jiān)管方報告其含量并在20日內提交后續(xù)處理方案,并與供應鏈其他方進行調查以確定雙酚A來源。
03 符合性聲明
◆ 所有在市場上流通的食品接觸材料和本法規(guī)中限制的物品都要有符合性聲明,符合性聲明要包括:經銷商、生產商或進口產品經銷商的地址和身份;中間食品接觸材料或最終食品接觸材料的特性;符合性聲明的時間,并確認中間食品接觸材料和最終食品接觸材料符合本法規(guī)及(EC) No 1935/2004中第3、15、17條的規(guī)定。
04 修訂(EC)No 1895/2005
◆ 禁止使用BADGE生產容量低于250L的食品容器;
◆ 可以使用基于BADGE生產的清漆和涂層用于容量在250L~10000L之間的食品容器,但需要符合附件I所列BADGE及衍生物的特定遷移限量。
05 修訂(EU)No 10/2011
◆ 刪除正面清單中第151號物質(CAS 80-05-7,雙酚A);
◆ 新增第1091號物質(CAS 2444-90-8,4,4'-異亞丙基二酚酸二鈉),僅限于合成濾膜用聚砜樹脂(polysulfone)的單體或其他起始物質,且遷移量不得檢出。
06 過渡和實施時間
生效時間:在《歐盟官方期刊》上發(fā)表后的第20天起生效。
過渡期:由塑料、清漆和涂料、印刷油墨、粘合劑、離子交換樹脂和橡膠制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過渡期為18個月;
用于加工水果、蔬菜和魚類的一次性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涂有清漆或涂層的金屬類一次性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和可重復使用的食品生產設備組件制品的過渡期為36個月。
在過渡期結束前九個月內首次投放市場的材料及制品可以繼續(xù)在市場銷售,直至耗盡,但須遵守該法規(guī)生效日期之前適用的法規(guī)。
溫馨小提示
雙酚A廣泛用于塑料、清漆涂層、油墨、粘合劑、橡膠等食品接觸材料,歐盟率先禁止使用標志著傳統(tǒng)化學的重大轉變。中認聯(lián)科建議相關企業(yè)提高自己產品的風險意識,時刻關注相關法規(guī)更新動態(tài),制定適合自己企業(yè)的管控方案,通過測試或者供應鏈調查來確定產品的有害物質的含有情況,降低產品出口風險。